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保險,6,201705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9,946 元【計算式:531,726 元+113,531 元+54,689元(美金1,702 元×本件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2.132=新臺幣54,688.6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699,9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