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保險,68,2017060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變更原起訴聲明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29,1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8,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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