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再易,8,2017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8號
再審原告 邱志銘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崇德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事件,
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年105 年再易字第4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之裁判費。
而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本訴之再審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5,000 元,依前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為3,31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張文毓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