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勞執,49,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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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黃詩婷
相 對 人 東尚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祥熹
代 理 人 林峻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經雙方合意,並同意就本爭議案(工資)由資方給付勞方72,174元,並分二期方式給付,第一期為106年5月11日前給付勞方20,000元,第二期為106年6月11日前給付勞方52,174元,資方同意於每期到期日前各匯入勞方原薪轉帳戶內,上述分期,如有一期未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
之調解內容,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柒拾肆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6年4月18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就本爭議案(工資)由資方應給付勞方新臺幣(下同)72,174元,並分二期方式給付,第一期為106年5月11日前給付勞方20,000元,第二期為106年6月11日前給付勞方52,174元,資方同意於每期到期日前各匯入勞方原薪轉帳戶內,上述分期,如有一期未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僅於106年5月18日匯款10,000元,尚積欠62,174元迄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函暨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又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僅於106年5月18日給付10,000元,尚積欠62,174元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中國信託銀行存款明細查詢影本可稽。
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就上開金額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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