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勞訴,177,2017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77號
原 告 俞淑貞
被 告 富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設立地址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0樓,已據起訴書記載明確,並有調解紀錄當事人欄所記載之資料可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本院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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