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勞訴,207,201706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07號
原 告 辜耀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僅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7,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 元。
然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77,523元,其中337,815元為積欠工資、489,375 元為聘僱費、60,000元為預告工資,合計887,190 元,此部分裁判費為9,690元,原告依前開規定得暫免繳納裁判費4,845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6,847 元(11,692-4,845=6,847),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6,3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