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100,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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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沢村俊介即日商士吉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沢村俊介(日本國護照號碼:MM0000000)為日商士吉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日商士吉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日商士吉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收支表、財產目錄及剩餘財產分配表呈送在案,爰聲請指定沢村俊介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同意書、日本國護照影本、帳冊清表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05年度司司字第52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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