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113,201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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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日商株式會社梁永商事
法定代理人 山口信吾
代 理 人 洪維德律師
陳達筠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美生活藥妝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向本院繳納。

二、提出聲請人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聲請人所提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民國99年11月3 日經審一字第0990448240號函,僅能證明聲請人於99年間有投資相對人3,333,330 元,尚無法證明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3%之事實)。

三、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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