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67,2017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李少麗
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電盈互動關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電盈互動關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准由沈運行變更為李少麗。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電盈互動關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電盈互動關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電盈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3日以北院隆民翔104年度司司字第406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於106年3 月20日以106年度司字第37號裁定指定沈運行為電盈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惟原簿冊文件保管人沈運行已辭任職務,電盈公司唯一法人股東英屬維京群島商電盈互動關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出具改派函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並徵得聲請人同意,為此聲請變更聲請人為電盈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簿冊保存人改派函、簿冊保存人辭任函、簿冊保管人身份證明文件、就任同意書及本院106 年度司字第37號裁定等件為證。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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