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83,2017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剛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就東砂保證運量管理費爭議之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調解成立之內容(檢附調解筆錄,並指明臺灣港務公司根據和解筆錄退還聲請人各契約年度的溢領款之項次)。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所簽之合作經營合約書(應指明雙方合作經營期間之東砂保證運量管理費係由相對人負擔,惟由聲請人代為收付之約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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