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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蘇鈞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麗鼎開發聯合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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