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87,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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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元融即三玥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元融為三玥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三玥藝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三玥藝術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於民國106年3月22日清算完結,且經全體股東於同年4月5日選任元融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徵得其同意後,聲請指定元融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投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105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105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節錄本)、股東臨時會議簽到簿、簿(帳)冊清表及同意書等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20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年度司司字第60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案卷查核屬實。

是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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