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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施建志即精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郭士功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32條,應係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惟聲請人誤載為已清算完結之公司,爰依法記載聲請人為清算人)與相對人精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身份證明文件。
二、應保管之簿冊保管文件清冊。
三、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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