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10001,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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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杏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並無提出其與相對人間債權債務之利率約定,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逾法定年息5%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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