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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志銘
張秀敏
一、債務人陳志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參拾萬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陳志銘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秀敏連帶清償之。
二、債務人陳志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參佰零陸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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