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10171,201706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明星
李貴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超過六個月,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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