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10334,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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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3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同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0334號)(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51377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0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1,67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051377、Y051378、Y065419。
釋明文件:催繳函及欠費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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