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10411,201706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振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暨手續費之依據為何?其中違約金數額為何?手續費數額為何?各有何法律依據?如何計算?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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