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10416,201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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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德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0416號)緣相對人黃德平於民國93年8 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1 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532元及違約金1348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1 )999 元(含)以下者,無需繳交違約金(2 )1000元至10000 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100 元(3 )10001 元至40000 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200 元(4 )40001 元至70000 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400 元(5 )70001 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 元(6 )100,001 元(含)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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