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10425,201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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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東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書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0425號)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周書宇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
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
事實。
三、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
,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
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
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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