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10437,201706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振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零陸拾伍元,及中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捌佰玖拾貳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零柒拾玖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參拾貳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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