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10521,2017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金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