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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佩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柒仟叁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佩樺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5.8% │
│ │787395│ │4月23日起 │5月23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6.96% │
│ │ │ │5月24日起 │2月23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8% │
│ │ │ │2月24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0563號)一、緣債務人劉佩樺於104年07月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前三期採固定利率6.1 %,第四期起按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目前為年利率1.07%)加4.73%機動計息,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雙方立有信用貸款約定書一紙為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一項)。
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二條)。
二、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06年4月23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經聲請人向債務人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未償。
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謹狀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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