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10689,2017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
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在茲(Eric Chang)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拾參萬零伍佰零捌元捌角,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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