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3672,2017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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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6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元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壹諾廣告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惟因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3月1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可稽,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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