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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郁生實業有限公司、蘇明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臉書來富國際有限公司、王嘉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臉書來富國際有限公司、王嘉妤發支付命令,惟卷面未載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相對人王嘉妤之請求依據之原因事實,另提出蘇明生提出正確名稱及具狀人應蓋公司大印章,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0日裁定命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106年3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仍未依裁定意旨為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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