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0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魏毓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高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基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瑞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玖萬伍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四四八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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