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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2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永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泰林鑄材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金泰林鑄材有限公司辦理解散登記前(即民國106年5月5日前)之公司登記事項表(須記載董事、股東之姓名及年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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