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3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長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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