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6378,2017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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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3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方麒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揆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玉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李玉萍發支付命令,查管理費係管理委員會與住戶間因管理行為而生之債權請求權,惟因聲請人僅提出存證信函,本院無從判別相對人李玉萍是否為該建物之所有權人,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提出所有權人李玉萍之第一類建物謄本、相對人李玉萍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債務人已向管理委員會領取催告存證信函之簽收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該裁定於106年4月2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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