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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3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方麒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揆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文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李文良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文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未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未陳明請求利息之利率如何計算,未陳明對相對人李文良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 年4 月2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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