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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3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林宗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高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基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基瑞
蘇瑞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壹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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