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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5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顯彰
邱秀鳳
一、債務人洪顯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洪顯彰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秀鳳清償之。
二、債務人洪顯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如對債務人洪顯彰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秀鳳清償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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