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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6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菊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幼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6 年1 月24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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