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6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明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僑福新邨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林常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本件請求延滯利息之依據為何?(由於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由於聲請人聲明請求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究依何法規或約定不明,故有陳明之必要)。
三、依上開二陳明事項,列出正確之全部本金與利息請求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