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7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堯明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依螢、李謀興、吳麗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本件請求標的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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