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6798,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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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7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銘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6798號)一、債務人朱銘雄於民國102年03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
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
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
延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
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
約狀態最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
請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29,92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
而保聲請人權益。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就債權人所
請,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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