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6810,2017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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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8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新票(即鄭文忠之繼承人)
鄭哲雄(即鄭文忠之繼承人)
鄭振傑(即鄭文忠之繼承人)
鄭佩佩(即鄭文忠之繼承人)
鄭羽修(即鄭文忠之繼承人)
鄭詠瑄(即鄭文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鄭文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鄭文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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