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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9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建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三三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零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四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柒仟柒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四八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參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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