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6989,2017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9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毓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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