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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9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麗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述祖
丁原珍
一、債務人林述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零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述祖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丁原珍清償之。
二、債務人林述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如對債務人林述祖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丁原珍清償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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