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7028,2017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0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清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興政龍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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