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7060,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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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0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管家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貳仟伍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未釋明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核與上開規定未合,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706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管家文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89%│
│    │890046元│          │4月29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管家文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06% │
│    │693949元│          │4月29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7060號)(一)債務人管家文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8日止累計910,246元正未給付,其中890,046元為本金;
19,500元為利息(2017/2/25~2017/04/28);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管家文於民國102年0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3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4月29日起至民國109年04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8日止累計703,293元正未給付,其中693,949元為本金;
9,044元為利息(2017/2/28~2017/04/28);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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