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7071,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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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0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見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溫飾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溫飾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溫飾國際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士林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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