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7082,2017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0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正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肆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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