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0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惠真
代 理 人 奚淩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菲司辦公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成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7089號│
├──┬────┬───────┬─────┤
│編號│金 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
│ │(新臺幣)│ │ │
├──┼────┼───────┼─────┤
│一 │10萬元 │105年10月3日 │DB0000000 │
├──┼────┼───────┼─────┤
│二 │20萬 │105年10月6日 │DB0000000 │
├──┼────┼───────┼─────┤
│三 │ │105年10月13日 │DB0000000 │
├──┤ ├───────┼─────┤
│四 │30萬元 │105年10月14日 │DB0000000 │
├──┤ ├───────┼─────┤
│五 │ │105年10月17日 │DB0000000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