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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0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文呈
彭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7099號)(一)緣債務人羅文呈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時,於民國97年8 月8 日邀同債務人彭淑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800,000 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97年8 月8 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
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
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
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
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
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
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期為106 年1 月1 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
1.15% 另加計年率1 %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15% 。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
(二)詎債務人羅文呈自民國106 年1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8,953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
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彭淑貞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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