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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1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吉昌
黃麗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7152號)一、債務人呂吉昌邀同債務人黃麗惠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11月3日向聲請人訂立汽車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
51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8%計息,詎料債務人呂吉昌僅繳納本息至96年8月1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43,10 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
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黃麗惠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借據影本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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