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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1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劉瓅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憶龍律師(即賴見強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賴見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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