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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2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黄嵩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723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黄嵩元 │自民國106年0│ │ │
│ │702191│ │2月10日起至 │ │ │
│ │元 │ │民國106年03 │ │ │
│ │ │ │月09日止,按 │ │ │
│ │ │ │年利率6.36% │ │ │
│ │ │ │計算之遲延利│ │ │
│ │ │ │息 │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0│ │ │
│ │ │ │3月10日起至 │ │ │
│ │ │ │民國106年12 │ │ │
│ │ │ │月09日止,按 │ │ │
│ │ │ │年利率7.632%│ │ │
│ │ │ │計算之遲延利│ │ │
│ │ │ │息 │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1│ │ │
│ │ │ │2月10日起至 │ │ │
│ │ │ │清償日止,按 │ │ │
│ │ │ │年利率6.36% │ │ │
│ │ │ │計算之遲延利│ │ │
│ │ │ │息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7233號)一、債務人黄嵩元應清償新臺幣(下同)702,191元,及所示之遲延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黄嵩元於104年06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00萬元整,借期至109年06月1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前3期採固定利率6.66%,第4期開始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5.29%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06年02月10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07%,計息利率為6.36%)。
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8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6年02月1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702,191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永豐信用貸申請書2.放款往來明細查詢3.利率查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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